编办概况

公职人员学习掌握的机构编制常识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9-10 】 【选择字号:

  01机构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02“三定”规定   

  对一个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03行政编制   

  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编制的使用是与国家的政治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由于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全国行政编制规模。 

  04事业编制   

  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 

  05机构限额   

  指中央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构设置的总额。 

  06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07“一支笔”审批制度   

  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审批(按管理权限需向上级报告审批的除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08“两个只减不增”   

  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09派出机构   

  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司法局与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10派出机关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11直属机构   

  指各级政府为了管理某项专门业务或特定事务设置的一类机构。该机构通常承担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国务院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直属机构。  

  12议事协调机构   

  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13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4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14五个严禁、四个不得   

  “五个严禁”: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设置、提高机构规格;严禁越权审批机构;严禁在中央和省上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四个不得”: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改革试点等为由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它规范性文件和领导讲话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15机构编制事项论证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16机构编制议题审议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17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