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1-26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实有人员等信息,是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干部、审批工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核拨经费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型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县(区)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卡》(以下简称《人员编制管理卡》),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陇南市机关编制使用单》(以下简称《机关编制使用单》)、《陇南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办理补充人员、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编制管理卡》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等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核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实有人数。

第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以及经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统计表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原《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用编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陇南市机关编制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机关编制使用申请表》)或《陇南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具《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

第十六条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补充人员手续。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补充人员手续,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人员编制管理卡》。

第十七条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等手续。

第十八条  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科级干部,由用编单位持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以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在30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手续后,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等手续。

第十九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安置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办理入编手续。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经费等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在30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更新《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度审核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结合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年报统计、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等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核,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擅自设立、调整机构和无《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编制使用单》、《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补充的工作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补充人员、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设立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规格、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二)擅自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擅自补充工作人员的;

(四)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骗取财政拨款的;

(五)工作人员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当办理出编手续,但未按规定办理出编手续的,或者以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认真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